2014年,房地產進入低迷期,各房產商為了吸引客戶,大量拋盤,不斷打出各種活動,其中一些活動不免出格,針對吸引,欺騙手段的房地產商,江都區工商局進行了清理,僅僅半年的時間,查處32起房地產市場案件。
江都區的一些房地產商打出各種優惠字眼,吸引市民的眼球。“送錢”、“送車”、“送旅游”,“最低15萬即可入住”……你在購房時有沒有遇到這些招數?昨天筆者獲悉,上半年,江都工商部門共立案查處各類房地產市場案件32起,這些不良開發商的忽悠術,還真是防不勝防。讀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維權。
格式合同“解釋權”暗藏圈套
違規行為:2月25日,工商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舉報后,對某開發商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銷售中開展了抽獎活動,其中兩個獎項設置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
一是消費者可通過抽獎(每天2位)獲得3000元購房抵用(優惠)券一張,而抵用券背面用格式條款的方式列明了使用說明,并標注“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當事人所有”。
二是活動主辦方設置的大獎為價值3萬元的雙人6日旅游,并依照活動流程在抽獎當天抽出一名客戶獨享該項大獎。
工商點評:經查,當事人抽獎活動方案及抵用券所列明的事項屬于格式條款,其標注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當事人所有”,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屬于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行為。
在抽獎活動中,開發商給出的“價值3萬元旅游獎”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的規定,屬于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生態宜居小區”屬虛假宣傳
違規行為:某房產商在多處設置了內容為“多戶型選擇,準現房銷售,××鎮價格最便宜,最低15萬即可入住”廣告牌;同時委托他人印制了樓盤《客戶登記表》,在登記表一面標有內容為“江蘇省市級鎮——××鎮中心生態宜居小區”的宣傳文字并在售樓處發放,用于對外宣傳。
工商點評:就廣告牌而言,出現了三處違法問題,第一,“價格最便宜”的宣傳語,違反了《廣告法》規定,屬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
其二,在廣告牌上并未發現有當事人名稱和房產預售或銷售許可證號,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屬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中未按規定載明事項的行為;
其三,“最低15萬即可入住”,但并未在廣告中標明實際銷售價格和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屬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實際價格和明示價格有效期的行為。
其四,“江蘇省市級鎮——××鎮中心生態宜居小區”同樣有博人眼球,缺乏依據之嫌。
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實施的《環境保護行業標準》(hj/t351-2007)《環境標志保護產品技術要求生態住宅(住區)》的標準中對“生態小區”的建筑選址、建筑節能、環境綠化、住區綠化和住區環境等多個條件均有具體要求。
而經查驗,當事人開發的小區顯然遠遠達不到這些標準,屬于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違約責任含有“不平等”條約
違規行為:對某房地產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預售商品房過程中使用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文本,合同第七條對“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約定:逾期在15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同樣,合同第九條對“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也作了約定:逾期不超過9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工商點評:這份合同的第七條和第九條約定乍看上去區別不大,但仔細推敲,合同規定購房者所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要明顯大于房產出賣方。
首先,對于逾期違約責任起始期限的認定,買房者為逾期的15日內,而出賣人卻變成了90日內,出現日期的不對等;
再者,對于違約金的認定,第七條和第九條分別用了“應付款”和“已付款”的萬分之三表述,但僅僅是一字之差,所要負的賠償責任卻有天壤之別。以一套首付50萬,總價100萬的商品住宅為例,“應付款”為100萬,“已付”款為50萬。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合同追究違約責任,買方需支付300元每天的違約金,而賣方只需支付150元,兩者相差了一倍。(來源:揚州晚報) |